序號 |
項目 |
具體辦法 |
1 |
自我評價 |
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網址:www.innocom.gov.cn)進行注冊登記。 |
2 |
網上注冊登記 |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并通過網絡系統上傳至認定機構。 認定機構應及時完成企業身份確認并將用戶名和密碼告知企業。 |
3 |
準備并提交材料(材料需裝訂)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檔案卷內目錄一份 |
高新企業認定申請表三份(網上審核通過后請打印并蓋章、內需蓋財務章)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份、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3份(復印件蓋章) |
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
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
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
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
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
知識產權證明材料:近三年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匯總及證書復印件 |
企業人員情況說明:企業大專以上科技和研究開發人員說明及名冊、學歷復印件 |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證明材料:近三年科技成果轉化匯總表(證書、含有自主產權的產品的銷售合同) |
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證明材料: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研究投入核算體系制度、產學研合作研發活動證明、研發機構具備相應的設施和設備說明、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 |
4 |
復審與認定 |
(1)認定機構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按技術領域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并將電子材料(隱去企業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 |
(2)認定機構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和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后,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并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 上述工作應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 |
5 |
公示 |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 |
6 |
核實處理 |
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
7 |
備案、公告、頒發證書 |
公示無異議的,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審批備案匯總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由認定機構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 |
復審 |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申請書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
2.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復審時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第(四)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并由認定機構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
8 |
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
1.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當年起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和《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
2.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復核 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及其相關稅收政策落實產生爭議的,凡屬于《認定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情況的企業,按《認定辦法》規定辦理;屬于對是否符合第十條(四)款產生爭議的,應組織復核,即采用企業自認定前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至爭議發生之日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條(四)款規定,判別企業是否應繼續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