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著作權 >> 作品著作權登記
答疑版 | 使用音樂作品需要取得哪些授權?
日期:2019-01-25 字號:大 中 小
答主: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諸多作品類型之一。小王是曲作者,小李是詞作者。一般情況下,二人對各自創作的內容分別享有著作權。
小版:唱片公司A想邀請小張來演唱《愛之湖》,制作錄音制品并發行。需要取得誰的授權呢?
答主:唱片公司需要分別取得小王和小李的授權。“制作錄音制品并發行”涉及到音樂作品的復制和發行,復制權和發行權是著作權中非常重要的財產權利。小王、小李分別作為《愛之湖》的著作權人,除享有復制權和發行權外,還享有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以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
小版:如果在線音樂網站提供唱片公司A制作的《愛之湖》的播放、下載服務,那么都需要取得哪些人的授權呢?
答主:這種在網站上播放、下載歌曲的方式,首先涉及到錄音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音樂網站首先需取得錄音制作者唱片公司A的授權,此外,還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小王、小李和演唱者小張的授權,并支付報酬。權利人之間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代為授權并轉付報酬。
小版:唱片公司B想翻錄歌曲《愛之湖》,那么還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嗎?
答主:對于已經錄制為錄音制品的《愛之湖》,除非小王、小李聲明過不得使用,則唱片公司B可以無需取得小王、小李授權重新錄制,但需向小王、小李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這是法定許可的一種情形。所謂“法定許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無需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報酬的情況下,依據《著作權法》直接獲得的作品使用許可。
小版:一家食品公司選擇《愛之湖》的音樂重新錄制后作為電視廣告中的音樂,但根據廣告內容重新創作了歌詞,需要取得誰的授權?
答主:就音樂作品來說,詞和曲可以作為獨立的作品分別使用。如果食品公司僅使用了音樂作品《愛之湖》的原曲,并未使用原詞而是重新創作了歌詞的話,那么僅需取得曲作者小王的授權,無需取得詞作者小李的授權。
小版:在超市播放《愛之湖》的唱片需要取得誰的授權?
答主:經營者使用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主要涉及表演權,需要事先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表演分為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經營者通過技術設備播放背景音樂的行為屬于機械表演。實務中有很多因在其經營場所內侵權播放音樂作品而被法院判賠的案例,應當引以為戒。如果詞曲作者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會員,使用者應向音著協取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