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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版 | “賠禮道歉”在著作權法上如何適用?
日期:2019-09-10 字號:大 中 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韋之
小版:賠禮道歉,這個詞感覺像是道德范疇的約束,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47、48條規定了“賠禮道歉”法律責任。那么賠禮道歉在著作權法中具體是什么樣的意義呢?
答主:法律與道德的規范在很多時候是難區分的,民事侵權責任中的賠禮道歉就是道德規范法律化的一個典型。賠禮道歉既然成為了法律規則,它就超越了道德約束力,獲得了更強大的功能,或者說效力。
具體來說,一方面,由于作品的公開傳播,作者具有某種“公眾人物”的特征,其名譽、形象等人格利益面對侵權行為尤其脆弱;另一方面,作為精神創作者,作者一般又非常在乎自己的聲譽、尊嚴,以及內心世界的安寧。而侵權人的賠禮道歉有助于使失衡的精神利益天平得到某種程度的復原。
在這方面,賠禮道歉的功能可能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乃至于精神損害賠償等責任形式有相當大程度上的重疊,但絕不可能相互取代。
小版:精神損害賠償為什么取代不了賠禮道歉?
答主:賠禮道歉與精神損害賠償不可互相取代。精神損害賠償雖然也有助于懲戒侵權人并且彌補被侵權人的精神創傷,但它只是一種蹩腳的替代方案,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實質上是對一項無法估量的利益,即精神價值進行價格換算。而賠禮道歉恰恰是不借助于其他手段例如貨幣,直接修復、還原被侵權人的精神完整性,因而效果顯著。實踐中常常有被侵權人,寧愿放棄經濟賠償,也要侵權人賠禮道歉。當然,如果侵權人拒絕賠禮道歉,這項責任就難以實現,但是,這也正好表明,就算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了,侵權人仍然特別看重自己的尊嚴,寧愿出大價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愿賠禮道歉。
小版:賠禮道歉對法人是否也適用呢?
答主:至于法人能否獲得賠禮道歉的問題,我的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法律明確肯定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而諸如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這些責任形式主要就是為了保護人身權利才設計出來的,如果法人不能適用,豈不在很大程度上等于給法人開了張空頭支票——記錄了利益卻不可以支取。其次,法人作為組織體固然是虛擬出來的,但是,我相信沒有人能夠否定法人的意志,更無法否定法人的利益——因為這等于否定了法人本身。所以,我認為賠禮道歉對法人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