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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版 | 將影視作品制作成網絡圖片集并加以解說,是否構成侵權?
日期:2020-11-20 字號:大 中 小
答疑版 | 將影視作品制作成網絡圖片集并加以解說,是否構成侵權?
本期答主
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 法律事務部
韓明
小編說:
小版:什么是合理使用?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
答主: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了在12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這就是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此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適當引用,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被告經常會援引這一情形作為著作權侵權的抗辯理由。
在判斷是否構成“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方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做出了解讀,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于“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經發表;
(2)引用目的是否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
(3)被引用的內容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適當;
(4)引用行為是否影響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損害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法院通常是從是否發表、引用目的、所占比例、對原作品的影響等幾個方面綜合考量的。其中所占比例的要求并不是絕對的,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圍內使用,如果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極低比例,仍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小版:本案中的“圖解”截取了劇集中的三百多幅畫面,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呢?
小版:“圖解電影”是否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小版:本案被告能否以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為由免責?
答主:本案被告抗辯其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后臺記錄僅載明被控侵權內容上傳者的用戶名、注冊郵箱、注冊時間、上傳終端手機 IMEI號等信息,顯示的用戶名為網絡昵稱,并非用戶真實姓名;注冊郵箱不確定為實名賬戶注冊;手機IMEI號僅是手機序列編號,可用于識別移動設備,但不能據此鎖定設備使用者。因此,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圖片集為真實用戶所上傳,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即推定涉案圖片集由被告直接上傳。即使涉案圖片集由網絡用戶上傳,從網站設置來看,被告網站名稱為“圖解電影”,網站首頁明確標明“十分鐘品味一部好電影”,可見,被告向公眾表明,網站制作目的為提供將影視資源制作為圖片集的內容。被告在明知影視類作品具有較大市場價值,不大可能授權給普通用戶的情況下,仍設置網站專供普通用戶提供影視資源圖片集,吸引、教唆其實施上傳行為,且與用戶之間存在關于涉案圖片集利益分享等緊密關系,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被告行為構成與用戶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
小版:自媒體及平臺在運營過程中如何避免著作權侵權?
答主:為避免著作權侵權風險,自媒體及平臺在運營過程中使用他人圖片、視頻、音樂、字體等作品,必須事先取得權利方授權,切勿隨意使用。此外還要審查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情況,確認版權鏈完整清晰,接到投訴后及時刪除侵權作品,妥善留存證據,一旦發生訴訟可以向專業律師咨詢。
(以上僅代表答主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