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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集2021年度朝陽區促進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申報類別以及資金獎勵標準
日期:2021-07-12 字號:大 中 小
引導資金分為文化精品創作類、品牌企業類、文化科技融合項目類、文化新消費項目類、文化金融服務類、園區提質增效類、公共服務平臺類共7個類別。同一申報主體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個類別下的一個項目。具體標準如下:
(一)文化精品創作類:鼓勵文化企業開展精品創作,支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突出的文藝精品。
1. “五個一工程獎” 獎勵。對2020年度獲得國家“五個一工程獎”的文藝作品,給予主要出品方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文藝精品獎勵。對2020年度獲得國家級政府類重大獎項的文藝作品,視具體效益情況給予主要出品方不超過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優秀作品獎勵。對于文化企業2020年度生產創作完成的精品演出劇目、優質影片、優秀網絡視聽節目等作品,視具體效益情況給予主要出品方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品牌企業類:支持符合“高精尖”產業發展導向的行業重大旗艦性項目、文化科技創新型旗艦企業發展,支持文化企業開拓海外市場。
1.“獨角獸”企業獎勵。對于2020年度首次入選國家權威機構認定的“獨角獸”企業名單的文化企業,視具體效益情況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 “蜂鳥企業”獎勵。對截至2021年連續三批入選朝陽區“蜂鳥企業”名單的高成長性文化企業,按照綜合效益排名,對前10名給予每家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重點出口企業獎勵。對2020年度新獲得國家相關部委認定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視具體效益情況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文化科技融合項目類: 支持新型數字文化業態,重點發展音視頻、直播等網絡視聽,和數字出版、數字娛樂、云展覽等在線新經濟,推動網游手游、網絡文學、動漫電競等互動娛樂產業發展。
1.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項目獎勵。鼓勵推動文化大數據采集、存儲、分析、服務和應用等環節產品開發建設,支持建設云平臺等數字基礎設施,完善文化產業“云、網、端”基礎設施。鼓勵數字文化企業參與企業級數字基礎設施開放合作,完善文化產業領域人工智能應用所需基礎數據、計算能力和模型算法,推動傳統文化基礎設施轉型升級。對于為帶動區域產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且效益突出的項目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數字應用場景項目獎勵。扶持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5G)、人工智能(AI)、超高清(4K/8K)、智慧文旅、“互聯網+中華文明”等應用場景建設項目,對于市場效益突出的項目,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數字平臺建設項目獎勵。支持依托音頻、短視頻影視類載體而進行的技術應用、內容生產,推動音視頻大數據處理、全媒體智能播控、5G+4K/8K超高清視頻制播等平臺建設,對于市場效益突出的項目,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高端文化裝備和技術項目獎勵。支持激光放映、虛擬現實、光學捕捉、影視攝錄、高清制播、圖像編輯、舞臺演藝和觀演互動、視效制作等高端文化裝備和技術的自主研發、市場應用,對于市場效益突出的項目,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精品游戲創作獎勵。對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游戲軟件開發及技術應用正式上線的游戲精品項目,且綜合效益顯著的,根據具體成果,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優秀電競項目獎勵。對2020年度在朝陽區舉辦的電競品牌賽事活動,以及在朝陽區落戶發展的優秀電競俱樂部,視情況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7.游戲電競產業服務獎勵。鼓勵行業組織、電競賽事直轉播、賽事運營、游戲發行、電競經紀、教育培訓、電競媒體等游戲產業服務鏈企業、機構落戶發展,根據其2020年度提供服務的成果及運營綜合效益,給予運營主體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8.線上活動獎勵。支持線上比賽、交易、直播等線上平臺,舉辦云會議、云展覽、云走秀、云體驗等系列活動。對于2020年度在朝陽區舉辦的,市場效益突出的項目,給予運營主體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文化新消費項目類:鼓勵應用新技術升級文化消費形式,豐富文化消費體驗,打造新興文化消費打卡地,推動“文化夜經濟”發展。
1.文化消費體驗活動獎勵。鼓勵引進以光學、數字、全息、增強現實(AR)、虛擬現實(VR)等新技術為表現形式的沉浸式演出、數字互動娛樂、電競、游戲、動漫、主題博物館等體驗活動,培育基于數字內容的文化消費業態,打造沉浸式、互動式、智能化的文化娛樂消費新場景,促進新興文化消費。根據綜合效益情況,給予2020年度舉辦的文化消費體驗活動主辦方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文化消費品牌活動獎勵。支持舉辦時裝周、設計節、藝術節、戲劇節、音樂節、電影節、文創市集等特色文化消費活動,打造文化消費品牌。對2020年度相關機構舉辦的文化消費品牌活動,視活動綜合效益情況,給予主辦方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文化消費場景建設獎勵。積極打造特色文化消費街區,加強小劇場、音樂廳、創新型影院等文化消費場所內容升級,引進沉浸式、互動式、數字類文化消費品牌以及有特色的藝術展覽和演出活動,鼓勵成熟商圈積極引入精品演出、特色展覽、文創集市等富含文化的元素,推動文化消費升級。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新(改)建劇場、演藝空間等文化消費場景,構建新型文化消費地標和獨特空間,根據綜合效益情況,給予投資運營主體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文化金融服務類:深化文化金融服務創新,支持文化投融資服務平臺搭建,支持文化企業開展各類融資。
1.融資補貼。鼓勵文化企業積極利用金融資本發展壯大,支持文化企業開展各類融資。對于文化企業在2020年度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融資租賃租息、擔保費、信用評級費用,以及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信用融資方式產生的融資成本,視具體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
2.創新融資獎勵。鼓勵文化企業積極利用各類資本市場加快發展。對2020年度通過版權資產證券化、文化資產集合信托、文化園區REITs等創新方式獲得融資的文化企業,根據融資效果,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支持。
3.投資獎勵。對2020年度獲得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機構認證的天使投資人、風險投資機構等投資的文化企業,從單一投資機構獲得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獲得累計投資額1%的獎勵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文化金融服務平臺建設補貼。對于采取“政府支持、資源整合、市場運作、專業運營”方式建設的,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集成10家以上文化金融服務機構的文化金融服務平臺,按照不超過總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平臺建設投資運營主體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費用獎勵支持;平臺建設完成并投入運行之后,視其為文化企業投資融資服務的情況及具體運行情況,給予每年不超過200萬元的平臺運營費用獎勵支持。對于入駐文化金融服務平臺的金融機構及金融服務機構,按照每平方米每天3元的標準,對2020年度房租進行補貼,每家機構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
5.文化金融創新獎勵。積極開展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和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兩區”)建設文化金融創新探索,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文化金融產品的創新開發。對于銀行文創專營分支機構、文化證券、文化產業相關保險、文化企業股權轉讓平臺等,對其2020年度為朝陽區文化企業開展的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收益權質押、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等文化金融服務,視成效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支持。
(六)園區提質增效類:支持文化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打造精品化、特色化文化產業園區。
1.新轉型升級園區獎勵。鼓勵通過舊工業廠房改造、傳統商業設施升級、有形市場騰退轉型等方式,疏解非首都功能,轉型發展文化產業。對于2020年度通過以上方式新轉型升級、建筑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已投入運營,在文化科技融合等方面主題特色突出、規模效益顯著、產業生態完備的園區,且引進在朝陽區進行注冊、納稅的文化科技企業數量(或租賃面積)占全部入駐企業數量(或總面積)60%以上的,根據其集聚企業形成的綜合貢獻情況,給予園區運營方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園區招商引資獎勵。鼓勵文化產業園區積極協助政府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對于2020年度經濟貢獻成效突出的,給予園區運營方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園區品質提升獎勵。鼓勵文化產業園區積極提高園區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對于成效突出的,根據具體貢獻情況,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鼓勵園區設立公共文化空間,提升公共文化配套功能,促進文化產業與文化事業融合發展。對于成效突出的,根據具體貢獻情況,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公共服務平臺類:重點支持文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平臺服務創新,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1.產業生態服務平臺獎勵。提升產業發展功能,重點支持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打造綜合型產業生態服務平臺。對于構建文化產業生態體系、搭建市場化應用場景對接平臺、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數字化轉型、拓展文化消費市場、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平臺型項目,根據具體效益和影響力,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支持。
2.文化貿易服務平臺獎勵。積極鼓勵文化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兩區”建設文化貿易創新實踐,打造國際版權貿易平臺以及面向全球的文化藝術品展示、拍賣、交易平臺。根據其具體效益和影響力,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支持。
3.專業細分服務平臺獎勵。引導鼓勵文化企業發揮自身資源優勢,通過市場化機制搭建創意創新型的專業型、細分領域服務平臺,根據其具體效益和影響力,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支持。
4.其他公共服務平臺獎勵。支持文化企業、智庫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知識產權、信息傳播、人才培養、展覽展示活動等相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平臺服務創新,引導鼓勵公共服務平臺通過市場化機制為文化企業提供相關服務,根據其具體效益和影響力,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