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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認證
北京軟件產品名稱規范
日期:2017-12-13 字號:大 中 小
(試行)
為了更好的貫徹信息產業部《軟件產品管理辦法》,特制定《北京軟件產品名稱規范》,凡在北京市登記的軟件產品均應符合
本規范。
本規范。
1、軟件產品名稱必須由下列三要素構成:品牌、產品用途與功能、產品版本號。
軟件產品名稱構成如下:
品牌 + 產品用途與功能+“軟件” + 產品版本號
具體表示為:X…… X……軟件 VXX.XX
定制軟件產品名稱構成如下:
品牌+客戶單位名稱+產品用途與功能+“軟件” + 產品版本號
2、品牌
品牌中必須包含軟件產品企業標識,同時可含有產品標識,并可應用外文字母或拼音字母,在品牌中不可單獨出現“中國”、“中
華”地方名等字樣及其它專有名稱。
華”地方名等字樣及其它專有名稱。
3、產品用途與功能
在本段中應以簡明的方式表明該軟件的適用行業、用途與功能,不能籠統模糊,不準用全字母表示,如出現縮寫必須用括號括
上。產品型號可放在產品用途和功能前面不需加括號。國際公認的名詞如LINUX、WINDOWS等可在該段中出現,不需用括號。
上。產品型號可放在產品用途和功能前面不需加括號。國際公認的名詞如LINUX、WINDOWS等可在該段中出現,不需用括號。
4、產品版本號
軟件產品的名稱中必須表明VXX.XX字樣的版本號,其中X必須為具體數字。
5、軟件產品外銷時,軟件產品名稱可應用全外文。
6、對于過去已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的軟件產品名稱在軟件產品登記時備案。
7、本規范自2003年2月開始試行。
8、本規范由北京軟件行業協會負責解釋,并最終修改完善。
北京軟件行業協會
2003年2月18日